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东昌区教育系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局党委对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使管理权。党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党委交办的干部管理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学校、事业单位、幼儿园(统称各基层单位)主任级、副校级和正校级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任免的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党委负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培训制度
第四条 培训内容以教育局及进修学校制定下发的干训工作计划所确定的任务为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课制度。
第五条 培训形式分为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两种形式。
第六条 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准迟到、早退和旷课。因事不能参加培训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进修学校干训部,副校级以上干部由进修学校负责干训的领导批假;中层领导由干训部主任批假。特殊情况由进修学校与局党委请示沟通后批假。对未经准假擅自不参加培训的,由干训部报送党委办公室,按违反请假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七条 局党委对各基层单位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员不足时,由局党委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对干部的日常考核采取抽测的方法进行。
日常考核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执行局党委决议、指示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九条 对干部的定期考核一般在年末组织实施。定期考核的方法主要是:听单位工作汇报、看工作记录、听群众意见、进行民主测评。
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完成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完成中心任务情况。
第十条 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不同档次。
(一)优秀:凡政治思想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业绩突出,清正廉洁,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和称职率两项合计达90%以上者,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称职:凡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和称职率两项合计达80%—90%(不含90%),确定为称职档次。
(三)基本称职:凡政治思想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业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尚有差距,民主测评优秀率和称职率两项合计达50%(不含50%)—80%(不含80%),同时,不称职率低于30%确定为基本称职。
(四)不称职:凡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两年在教育重点工作发展性目标管理责任书评比中处于后一位,经认定工作没有发展的,工作业绩差,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于30%或基本称职率与不称职率两项合计50%以上者,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评为优秀等次:
(一)原则性不强,思想行动上不能与组织保持一致,政令不畅通的;
(二)本单位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被追究的;
(三)非教育教学性经费支出明显过高的;
(四)办学行为不规范,本校出现违反师德规范被查处的;
(五)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重大事项决策不上报教育局的,或未经集体讨论先斩后奏的;
(七)党政主要领导外出不请假或未经教育局批准组织集体行动的;
(八)不履行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教育局召开会议未能到会达2次以上或早退、迟到达2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学生群体食物中毒,因疏于管理出现刑事案件等情况的;
(三)有明显的乱收费行为并被查处罚款的;
(四)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在领导职务变动中,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
(六)因管理混乱,影响本单位稳定的。
第十三条 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等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二)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教育局党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视其情况,也可调整改任其它领导职务。
(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处理。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和辞去领导职务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四)考核情况与领导职务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挂钩。年度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享受全额职务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的50%,享受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取消领导职务津贴和当年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此条款各单位依据党委文件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 考核复议。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十五天内向教育局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必须详实。局党委接到申诉后在十五天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第十五条 免职。干部因下列原因,由党委予以免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的。
除第一款外免去现任职务的,另行安排工作,享受新任职务的相关待遇。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而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予以党政一把手免职处理。管理不严,工作不到位,单位职工在一年内出现赌博、体罚学生、搞有偿家教和乱订、乱发学习资料引起上访三起以上者,并且一把手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的,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党政一把手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辞职。领导干部因下列原因,应当辞职:
(一)自愿辞职。因个人身体或者其他原因,向局党委写出书面申请,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局党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要事项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它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适合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局党委根据干部任期内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对第一款以外的两种原因应辞职而拒不辞职的,由局党委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有关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并且有合适岗位的,可以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重新提拔使用。
第五章 谈话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每年与各基层单位领导谈话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基层单位领导谈话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并作好谈话记录。保证谈话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谈话,也可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党委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副职由局党委分管领导负责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中层领导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谈话。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相应建立一把手与班子成员谈话制度,作好谈话记录。
第六章 交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干部因下列原因应进行交流:
(一)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交流的。
第二十七条 交流重点一般是指副职以上领导。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副职之间、中层之间实行轮岗。
第二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七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一)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由本人向局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请病、事假二至十五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提前两天呈报教育局党办,由党委书记、局长审批;十六天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提前两天报教育局党办,由局党委讨论审批(突发事件可电话告知)。
(三)基层单位副职领导请病、事假一至二天,由单位行政一把手准假,并作好考勤记录;请病、事假三至十五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二天经学校签属意见后,报教育局党委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审批;十六天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提前两天经学校签属意见后,报教育局党委办公室,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审批(突发事件可电话告知)。
(四)基层单位中层干部请病、事假,参照教师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请假期间待遇。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开始不再享受相应岗位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工资、工龄、教龄等按人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局性教学管理活动及党委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应参加以上活动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向组织安排活动的局主管领导请假。承办组织各种活动的科室领导,要严格组织签到,并将出席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缺席全局各种活动的,必要时,由党委责成有关领导进行谈话。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辞职或免职。
第八章 离岗休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离岗休养制度。
第三十四条 离岗休养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离岗休养人员原则上在副校以上岗位工作10年以上,工作期间无违纪,获得区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为东昌区教育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男五十五周岁以上,女五十周岁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离岗休养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由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局党委,党委研究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休养。
(三)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年龄达到男五十七周岁,女五十二周岁,可提出提前离岗休养申请。由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局党委,党委研究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休养,待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岗休养期间待遇:
(一)从离岗休养下月起不再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
(二)工龄、教龄延续计算;
(三)因病离岗休养人员身体康复后,个人提出返岗申请,经组织同意后安排相应工作。
第九章 廉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党政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落实。实行“一岗双责”,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和政行风建设负总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纪律,特别是要做到“七个严禁”:
(一)严禁领导干部中午非公务饮酒;
(二)严禁利用以开会的名义工作时间办私事或到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场所娱乐;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
(四)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职工、家长礼金馈赠、宴请等;
(五)严禁不经调查立会研究而盲目决策;
(六)严禁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组织干部教师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七)严禁违反规定突击花钱滥发和分发钱物。
对违反“七条禁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离任时必须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廉政档案,年终党委对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录廉政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东昌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2006通昌教党字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