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区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一、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安排并结合所负责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督导任务,制定年度督导工作计划。每次督导前应制定简要工作方案,明确所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工具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对所负责学校的督导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依托督导责任区进行联合督导、交叉督导、流动督导,对每所负责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进校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
四、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通过笔记、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进行督导记录。在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过程中,应采取暗访、单独访谈、不记名问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等方式,对走访调查对象实施保护,鼓励说真话、讲实情。督导过程中,可要求被督导学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指派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五、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六、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发出《督导整改通知书》。
七、责任督学应当及时核查学校对上次督导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督促进一步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上报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八、责任督学对于接到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于所负责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了解、上报有关情况。
九、责任督学应独立做好学期和年度督导总结。督导总结主要包括工作基本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实际效果、主要收获与体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十、责任督学在完成对所负责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积极参加工作研究和业务培训,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