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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督学选拔制度
文章来源:东昌区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4-09-26

责任督学选拔制度

 

一、能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掌握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监督和指导的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履行督导职责,按要求深入责任区,了解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督导工作,善于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督导理论,有一定的督学经验。

五、能依法督政督学,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卓有成效的开展督导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六、具有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为学校服务,促进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理念,更新知识,加强自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八、身心健康,业务过硬,熟悉和掌握科学技术,能够使用现代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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