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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督学月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东昌区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4-09-26

责任区督学月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推动督学责任区工作,确保督学责任区包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建立教育督导督学责任区工作月报告制度。

一、月报告要求

每月初(5日之前),将上月督学责任区工作情况上报到区教育督导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不虚夸、不漏报、不瞒报。

二、月报告内容

(一)区域内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情况,责任区督学指导和帮助学校落实教育职责情况;

(二)区域内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

(三)区域内学校为了彰显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发展进行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经验。

(四)区域内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使用情况,教学、生活设施的配备与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评估情况;

(七)区域内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监督评价情况;

(八)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常态监督监控情况;

(九)区域内学校落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十)区域内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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