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职权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做出如下处置:
1、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2、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3、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