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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机构职责
文章来源:东昌区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0-06-13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

 

1、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2、 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对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 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对中等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6、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7、 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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