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2年9月3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等教育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对中小学校的常规性综合督导评估,是政府对中小学校进行行政监督和教育督导机构“督学”的主要形式,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学校规范化办学为重点,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为核心,以实现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的。通过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分别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鉴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制定民办中小学办学标准必备条件指标体系。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把面向全体学生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既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五、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
对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以综合性督导评估为主,将各类督导、检查、验收等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范畴,对学校的评估检查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地方统筹管理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做如下分工:
省教育督导机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负责对地方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和评估质量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全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推荐和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复评认定;对直属中小学加强经常性督导,协助市、区督导部门完成对直属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市(州)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指导;组织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负责对县(市、区)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和评估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直属中小学加强经常性督导,指导学校自评和接受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协助区督导部门完成对直属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负责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推荐初评和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复评认定。
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组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村级不完全小学和教学点的督导评估,可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下,由乡、镇中心校负责,具体评估标准,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加强经常性督导,指导自评和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负责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推荐初评和县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估认定。
六、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思想与规范办学行为、教育教学管理、办学成效、学校自主发展四个方面,以一级指标(A级指标)形式设置。
(一)办学思想与规范办学行为指标。二级指标(B级指标)包括办学思想、办学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促使学校明确办学目标,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二)教育教学管理指标。二级指标(B级指标)包括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管理、行政管理4个方面的内容,促使学校通过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实施素质教育。
(三)办学成效指标。二级指标(B级指标)为教育质量与学生基础性发展状况,体现素质教育的办学成效以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
(四)学校自主发展指标。二级指标(B级指标)包括改革创新、文化建设、学校与社会、特色创建4个方面内容,这部分指标给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引导与激励学校按照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学校文化建设,逐步形成办学特色,在更高的层次上自主发展。
除以上四方面督导评估内容外,民办学校还应符合《吉林省民办中小学校办学必备条件指标体系》要求,这部分指标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保障条件。
七、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学校督导评估规划和计划。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职责分工和本《方案》制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年度督导评估对象和工作任务。实行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初县(市、区)的规划、计划报市(州),市(州)的规划、计划报省。
(二)学校自评。各中小学校要建立自评制度,每学年对照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一次自评,接受督导评估前要将自评报告报送负责的教育督导机构。
(三)下发督导通知。督导机构要根据本级年度督导评估计划安排,提前向学校下发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办法和工作程序。
(四)做好督导评估前准备工作。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质量,督导机构要根据评估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评估负责人,研究制定督导评估工具,成立督导组并开展培训,接受并审查学校自评报告。
(五)督导结束时,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六)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学校,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七)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八、督导评估的具体方法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采取听课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
督导评估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评估分数的核定,采用二次量化加权求和的方法,三级指标的评估等级A、B、C分别对应赋值1.0、0.8、0.5。
在评估等级标准中,绝大多数系指90%以上,大多数系指75—89%,多数系指60—74%。
九、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督导评估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其等级分数为:
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不低于95分(含95分),同时各项C级指标均B等以上;
优秀学校:不低于85分(含85分),同时各项C级指标评为C等不超两个。
合格学校:不低于75分(含75分);
待合格学校:低于75分。
对待合格学校责令整改,一年后复查,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
民办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前,必须先由督导部门依据民办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必备条件指标体系进行督导评估,结果不低于80分(含80分)。
十、其他
(一)新一轮学校督导评估从2013年开始,每三年为一周期。每所学校督导评估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的教育督导机构确定。
(二)各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和认定等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1:吉林省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2:吉林省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2—1:吉林省普通初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2:吉林省普通初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3—1:吉林省普通高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2:吉林省普通高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附件4:吉林省民办中小学校办学必备条件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